三、注意事项
(一)您应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、客观性负责,不得借投诉故意捏造事实,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,干扰律师协会正常工作;
(二)为及时受理您的投诉,尽早启动查处工作,请根据地域管辖等情况,向所属的省(区、市)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投诉;
(三)同一投诉事由,集体来访投诉时,应推选出代表,最多不超过3人;
(四)在投诉过程中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自觉维护来访接待秩序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,听从工作人员指挥。
中华全国律师协会
2017年3月20日